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”的要求,加强我省教师的师德建设,根据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、《教师法》及《安徽省实施〈教师法〉办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教育部《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精神,针对当前我省中小学师德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,省教育厅拟提出中小学教师“八不准”要求,现通过芜湖市教育信息网站公开征询意见,欢迎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人士发表意见。
一、中小学教师“八不准”
1、不准无教案上课;
2、不准在课堂抽烟、使用通讯工具;
3、不准上班前饮酒;
4、不准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麻将(打牌);
5、不准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;
6、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;
7、不准违规搞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;
8、不准乱订乱发教辅资料以及向学生推销商品。
对违反“八不准”的教师,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提出批评,并责令教师本人作出书面检查,在全校予以通报;同时,扣除本人当年奖金,当年不得评优、评先进。对情节较重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根据不同情况,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,学校视情予以解聘。对情节严重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,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,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教师违反上述“八不准”要求、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学校,校长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。教师违反上述“八不准”要求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追究所在学校校长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对违反上述“八不准”的行为,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本规定自二○○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;本规定也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、幼儿园教师,上述各类学校职工参照此规定执行。
二、《中小学教师“八不准”》有关条文解释:
1、“上班前饮酒”指工作日的当天上班前,以及其他由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前。
2、“工作场所”指学校从事教育教学、教学管理场所和学校对学生开放的场所。
3、“饮酒”,指饮用白酒、黄酒、啤酒、葡萄酒等含酒精的饮料。
4、“课堂抽烟、使用通讯工具”指当课教师在上课时间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。
5、“有偿家教”: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校同意;不得招收本校本年级学生为家教对象;不得在工作日或利用学校场所设施及资料进行家教。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、竞赛命题和担任评委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商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。
6、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,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;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,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,且任期顺延。